

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章程
(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)
第一章 名称、宗旨、会址
第一条:本协会的正式名称是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。
第二条:本协会旨在促进国际、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,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科技合作,主要工作有:
1.宣传推行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,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,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;
2.对国际、国内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及时向国内、外有关方面提出建议;
3.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界的合作,增进与有关组织、各国知识产权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士的广泛接触和业务联系,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;
4.举办或协办各类知识产权讲座和培训,促进会员对国际、国内知识产权动向的了解和交流;
5.编辑发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杂志、资料。
第三条:本协会的会址:北京。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四条:凡承认本会章程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申请成为集体会员或个人会员:
1.从事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士;
2.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及事务所;
3.其他热心知识产权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和人士。
单位申请入会,由单位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;个人申请入会,经会员个人介绍或单位推荐,经理事会批准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。
第五条:集体会员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,只能选派一人作为代表参加。
第六条:会员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,对会员大会所讨论的问题有进行表决的权利。对本会领导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第七条: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交纳会费的义务。
第八条: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会员要求退会,需书面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决定,取消其会籍。会员不履行本会义务,或者违背本会章程的,由所在单位或秘书处提名,经理事会决定,可取消其会籍。
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
第九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会议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。
第十条: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以下事项:
1.审查理事会有关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开支,并对理事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
2.决定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,并通过预算;
3.选举理事会的理事;
4.决定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;
5.修改章程。
第四章 理事会
第十一条: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。
第十二条: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三条: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,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。
第十四条:理事会的职责是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决定会费金额,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,并对协会的重要事宜进行审议。
第十五条:理事会任期五年,经选举可以连任。
第十六条:理事会设秘书处,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。
第十七条: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。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十八条:本会经费来源:
1.会员会费;
2.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;
3.律师事务所、知识产权代理组织、单位、团体或个人捐赠。
第十九条:经费开支。
经费开支超出收入部分,可由会员、会员单位适当分摊。分摊数额由理事会决定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条: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